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文化部定于近期开展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重点摸清各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文化设施用途,挪作他用的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的问题,边查边改,查改结合,及时收回被挪作他用的公共文化设施,恢复其使用功能和用途,确保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实现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的主要范围是政府投资的群艺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站,重点是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
三、检查步骤
1.2008年1—2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2008年2月下旬,文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3.检查结束后,形成《关于各地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情况的通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并形成专项报告,报送中央和国务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文化设施挤占挪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性,把其作为当前文化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有关电子表格请各地到文化部网站“社会文化”专栏下载。
(二)各地要在自查阶段结束后,撰写自查报告,并在2008年3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EXCEL表格(含电子版)报送我部社会文化司。报告中应包括当地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的基本情况、主要原因、改进的打算与措施以及对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告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分析深入细致,措施切实到位。
(三)各地在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群众代表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检查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联系单位:文化部社会文化司综合处
联系电话:010—59881736,1737
EMAIL:stzhc@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图书馆挪作他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2.文化馆挪作他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3.文化站挪作他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4.公共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情况调查基础表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