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
“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市函〔2008〕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和《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促进我国原创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下,文化部“原创动漫扶持计划”现开展漫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原创作品和原创人才扶持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原创动漫演出扶持计划(2008)》、《原创网络动漫扶持计划(2008)》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才。
联系电话:010-59882154(漫画扶持)、59881884(动漫演出扶持)、59881424(网络动漫扶持)
特此通知。
附件:1.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
2.原创动漫演出扶持计划(2008)
3.原创网络动漫扶持计划(2008)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原创漫画扶持计划(2008)
本计划所扶持的漫画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文艺表现形式,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漫画是原创动漫的重要门类,是动漫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影视动画、动漫舞台剧等动漫形式重要的内容源发点,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原创漫画发展,鼓励扶持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底蕴与时代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漫画作品,2008年文化部扶持10部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每部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支持其进一步提高作品质量,扩大作品影响;扶持10个漫画创作者(团队),每个创作者(团队)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支持其进一步投身原创漫画事业,提升创作水平。
一、申报时间:9月27日至11月15日
二、申报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以漫画创作为主业的法人单位(不含外资企业),长期固定组合的漫画创作团队(工作室),从事漫画创作的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作品形式:
1.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
2.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
3.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
4.由个人创作者的彩色单幅漫画结集而成的个人插画作品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原创漫画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具有创新精神,体现漫画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作品需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创作并在国内外市场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请扶持的创作者(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漫画艺术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并出版完整的漫画作品,在市场上具一定影响力。
2.个人创作者每年创作作品在1部以上,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每册不少于128页或1部作品在刊物连载10个月以上;创作团队有2名以上(含2名)的主笔,每年创作2部以上作品,每部独立完整作品不少于1册,每册不少于128页,或者2部完整作品均在刊物连载10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原创漫画作品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和传播该漫画作品的基本情况。
2.《原创漫画作品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漫画作品的出版物样品或版权登记证明。
5.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6.获奖证明复印件。
7.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扶持创作者(团队)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者(团队)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创作作品情况,主要作品情况及正在创作的作品的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
2.关于本人(团队)原创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的报告。(陈述漫画创作与市场开发理念、创作与市场开发实践和创作与市场开发计划,不少于3000字)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原创漫画创作者(团队)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5.漫画作品的出版物样品。
6.版权证明和出版发行机构出具的出版发行量证明。
7.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8.获奖证明复印件。
9.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1.文化部与作品获得扶持的作者和获得扶持的创作者(团队)签订《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
2.文化部对获得扶持的项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创作者(团队)须按《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要求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传播指定作品,根据完成情况,文化部向其拨付余款。逾期未完成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并收回所有扶持资金。文化部有权对获得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户口所在地(单位注册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文化部设立“原创动漫扶持计划”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动漫艺术委员会
联系人:吕康
联系电话:010-80410801 15901257939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民大街1号中央美术学院城市设计学院
邮编:101318
编号:
原创漫画作品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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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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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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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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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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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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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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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
(请划∨) |
□自有版权
□合法授权 |
企业工商登记号
(或其它法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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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主要
创作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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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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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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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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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得到何种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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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市场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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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行政部门
推荐意见 |
(证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对其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评价不得少于200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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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原创漫画创作者(团队)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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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
(团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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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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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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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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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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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
(请划∨) |
□自有版权
□合法授权 |
企业工商登记号
(或其它法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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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
主要
成员
介绍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务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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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作品
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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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得到何种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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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市场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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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行政部门
推荐意见 |
(证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对其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评价不得少于200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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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原创动漫演出扶持计划(2008)
本计划所扶持的动漫演出是指运用动漫思维、技术、手段演绎演出作品或情节的表演艺术形式。动漫演出是原创动漫的重要种类,也是动漫艺术、技术与舞台艺术融合发展的新兴演出种类。动漫演出对于丰富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构建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原创动漫演出发展,鼓励扶持各类动漫演出创作或表演单位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底蕴和时代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漫演出作品,2008年文化部扶持动漫演出资金200万元,拟扶持10-20部优秀原创动漫演出作品,支持其进一步提高作品质量,扩大作品影响;扶持10个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每个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支持其进一步投身原创动漫演出事业提升创作水平。
一、申报时间:9月27日至11月15日
二、申报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不含外资企业),长期固定组合的演出或创作团队,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演出形式:
1.改编自国产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演出剧目。
2.采用动漫造型或多媒体技术手段等舞台艺术表现形式的演出剧目(含Cosplay)。
3.由舞台剧改编为动漫作品形式的演出剧目。
4.其他动漫演出形式。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原创动漫演出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具有创新精神,体现动漫舞台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完备的授权证明。
4.已公开演出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果。
(二)申请扶持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动漫演出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创作并公演动漫舞台艺术作品。
2.在动漫舞台艺术作品的创意、编剧、导演、舞美、配乐等方面能力较为突出。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的原创动漫演出作品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须包括创作和演出该剧目的基本情况。
2.《原创动漫演出作品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剧本及视听资料、版权证明及公开演出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6.获奖证明复印件。
7.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扶持的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者(团队)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创作作品情况,主要作品情况及正在创作的作品的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
2.《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关于本人(团队)原创动漫演出创作与市场开发的报告。(陈述动漫演出创作与市场开发理念、创作与市场开发实践和创作与市场开发计划,不少于3000字)
4.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5.剧本或视听资料及版权证明。
6.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7.获奖证明复印件。
8.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1.文化部与获得扶持作品的作者和获得扶持的创作者(团队)签订《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
2.文化部对获得扶持的项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创作者(团队)须按《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要求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传播指定作品,根据完成情况,文化部向其拨付余款。逾期未完成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并收回所有扶持资金。文化部有权对获得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户口所在地(单位注册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文化部设立“原创动漫扶持计划”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中国演出家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 邮编:100010
联系人:潘 燕 齐晓泉;
联系电话:010-64045753 64035671
编号:
原创动漫演出作品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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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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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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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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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和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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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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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版权
(请划∨) |
□自有版权
□合法授权 |
企业工商登记号
(或其它法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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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
主要
创作
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务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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