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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2006-10-27 15:38
 

项目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实施机关: 文化部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公布)
办理条件

    
申办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

(3)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010-59881880

  网址:www.mcprc.gov.cn 

办理地点情况:

文化部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办公时间:8:30-16:30
办理结果公开:

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zwxx/xzxk/)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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