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文化部--政策法规--文化部文件
文化部文件
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5]58号请示收悉。

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时,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先责令停业整顿。

专此函复。

 

 

 

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后退】 【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