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函〔2008〕931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81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邀请日本“岚”乐队一行50人,于2008年11月15日至16日到上海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对演出曲目及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上海市外办、公安局、税务局,驻日本使馆。